(2015)博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杜波、毋波与王军平、段存利、王世林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波,毋波,王军平,王世林,段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杜波,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毋波,男,1981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军平,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世林,男,1994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段纯利,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军平、王世林、段纯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世林名下有位于博爱县玉祥路东段128号铭源新城小区一号楼4号、5号、6号、7号、8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世林所有的有位于博爱县玉祥路东段128号铭源新城小区一号楼4号、5号、6号、7号、8号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