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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钟祥前与郭兴娥,刘烈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前,郭兴娥,刘烈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26-1号原告钟祥前,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委托代理人熊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兴娥,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被告刘烈和,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委托代理人李景怡,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立夫,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钟祥前诉被告郭兴娥、刘烈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与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未损害他人及国家、社会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祥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6元,本院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钟祥前承担;原告多预缴的888元,本院凭单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珊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锦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