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854号原告韩某某,女,1982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邱某某,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