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金惠与东莞圆富玩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惠,东莞圆富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148号原告王金惠,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653X。被告东莞圆富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400104755。法定代表人李德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惠诉被告东莞圆富玩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惠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金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49.6元(已由原告王金惠预交),由原告王金惠承担。审判长 李少娟审判员 陈志彪审判员 李慧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志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