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汤俊起犯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俊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427号罪犯汤俊起,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静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俊起犯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汤俊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汤俊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汤俊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俊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审 判 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