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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小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铁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郭铁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小字第00999号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坡胡镇大刘庄村。法定代表人刘书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郭铁章,男,1954年9月17日生,汉族。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铁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郭铁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铁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国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燕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