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添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恒涛、石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添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恒涛,石凤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平顶山市添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培雨,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恒涛,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被告石凤华,女,1971年11月25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添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恒涛、石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添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恒涛、石凤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添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添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平顶山市添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程昆松审判员 王伴伴审判员 杜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雯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