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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三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诗丽与梁艺冲、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三初字第147号原告李诗丽。法定代理人李亚添。被告梁艺冲。被告李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诗丽诉被告梁艺冲、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诗丽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李诗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诗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元,由原告李诗丽负担。审判员 林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