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葛某某、王某申请执行路茵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2015)淅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民。申请执行人:葛某某,农民。被申请执行人:路茵,农民。被申请执行人路茵与王某某、葛某某、王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淅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葛某某、王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限你于2015年5月19日前,履行(2014)淅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支付本案执行费用3700元。开户银行: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淅川县人民法院账号:00000105404138670012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 此 通 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淅川县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