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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世明与郭兴堂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明,郭兴堂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张世明。被告郭兴堂。本院在审理张世明与郭兴堂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明于2015年5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期间,原告张世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60元,减半收180元,由张世明负担。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