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世明与郭兴堂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明,郭兴堂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张世明。被告郭兴堂。本院在审理张世明与郭兴堂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明于2015年5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期间,原告张世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60元,减半收180元,由张世明负担。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