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云龙诉被告郑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云龙,郑凯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383号原告沈云龙,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凯凯,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沈云龙诉被告郑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15年5月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凯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云龙诉称:2013年3月23日、2013年3月28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随时可还钱。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拒不还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20000元。被告郑凯凯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3月23日、3月28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二张,证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沈云龙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一个月归还。郑凯凯,2013.3.23”。2013年3月2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沈云龙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于壹个月归还。郑凯凯,2013.3.28”。以上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偿还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约定的偿还期限均已届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2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凯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沈云龙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备忠审判员 徐晶晶审判员 晋巧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传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