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来招等10人不服东源县叶潭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来招,黄来有,黄来先,黄来发,黄运才,黄永忠,黄小江,黄小强,黄继森,黄继才,东源县叶潭镇人民政府,黄建生,黄运明,黄火明,黄惠权,黄继尧,黄伟民,黄流明,黄三明,黄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行初字第5号原告黄来招,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原告黄来有,男,汉族,1967年4月9日出生。原告黄来先,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原告黄来发,男,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原告黄运才,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原告黄永忠,男,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原告黄小江,男,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原告黄小强,男,汉族,1978年4月15日出生。原告黄继森,男,汉族,1950年5月5日出生。原告黄继才,男,汉族,1952年7月22日出生。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赖秀群,国信信杨(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源县叶潭��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传发,镇长。委托代理人刘飞平,党委委员。第三人黄建生,男,汉族,1954年12月5日出生。第三人黄运明,男,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第三人黄火明,男,汉族,1967年7月26日出生。第三人黄惠权,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第三人黄继尧,男,汉族,1951年9月16日出生。第三人黄伟民,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第三人黄流明,男,汉族,1956年2月27日出生。第三人黄三明,男,汉族。第三人黄育明,男,汉族。原告黄来招、黄来有、黄来先、黄来发、黄运才、黄永忠、黄小江、黄小强、黄继森、黄继才不服被告东源县叶潭镇人民政府叶府行政处字(2014)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以其与第三人已协商解决纠纷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来招、黄来有、黄来先、黄来发、黄运才、黄永忠、黄小江、黄小强、黄继森、黄继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长 叶 芳审判员 钟 斌审判员 曹秀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