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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佐夫与张秀英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佐夫,张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52号申请人张佐夫,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张秀英,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人张佐夫申请执行张秀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西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坐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拥军委鑫鼎世家小区12号楼2单元3楼304号,建筑面积105.26平方米房屋归申请人张佐夫所有。被执行人张秀英协助办理该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拥军委鑫鼎世家小区12号楼2单元3楼304号,建筑面积105.26平方米房屋归申请人张佐夫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张佐夫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三、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义执行员  韩晓明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