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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勇春与孙琦、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春,孙琦,李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赵清元,耿海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79-2号原告:李勇春。被告:孙琦。被告:李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负责人:赵杰。委托代理人:夏丽丽。被告:赵清元。委托代理人:张志宏,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海翔。委托代理人:张志宏,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国华。委托代理人:刘爱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春诉被告孙琦、李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赵清元、耿海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次事故造成多���受伤,多辆车受损,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胡一审 判 员  李 佳人民陪审员  安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