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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祝照选,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男,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原告王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以与被告史某在广宗县民政局自行解除婚姻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史某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李玉皎代理审判员邱志倩人民陪审员王晓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刘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