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崇兴洪与四川省东达立新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兴洪,四川省东达立新集团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崇兴洪。被告四川省东达立新集团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工业园区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兴洪与被告四川省东达立新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崇兴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兴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向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玉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