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沛霖与侯叶华、王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沛霖,侯叶华,王誉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4-1号原告:李沛霖。被告:侯叶华。被告:王誉婷。本院审理原告李沛霖诉被告侯叶华、王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沛霖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沛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730元,由原告李沛霖负担。审 判 长 汤 恍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代理审判员 毛文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惠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