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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沛霖与侯叶华、王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沛霖,侯叶华,王誉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4-1号原告:李沛霖。被告:侯叶华。被告:王誉婷。本院审理原告李沛霖诉被告侯叶华、王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沛霖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沛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730元,由原告李沛霖负担。审 判 长  汤 恍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代理审判员  毛文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惠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