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智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智小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中山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孙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加炽,系原告的公司员工。被告:智小平,女,1976年7月25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智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志专审 判 员 黄燕芳代理审判员 蒋伟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