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冯仁秀与董小平、董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仁秀,董小平,董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662号原告冯仁秀,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黄飞,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小平,女,46岁,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董均,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余向驰,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仁秀与被告董小平、董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仁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董小平、董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仁秀撤回对被告董小平、董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冯仁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文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