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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樊兴英与杨春荣、简宗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兴英,杨春荣,简宗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803号原告樊兴英,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王永波,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荣,男,192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简宗芳,女,194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兴英与被告杨春荣、被告简宗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兴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