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鲁长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长厚,樊银凤,鲁丹,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2831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七团队拟稿人:郝永东份数:3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831号申请执行人鲁长厚,农民。申请执行人樊银凤,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鲁丹,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郭明,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鲁长厚、樊银凤、鲁丹申请执行郭明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临民初字第36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明暂无可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永东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解凯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