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朋与哈尔滨天元铸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朋,哈尔滨天元铸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1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朋,男,1986年6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天元铸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17号。法定代表人肖颖,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南劳人仲字(2014)第118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天元铸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143,331元及利息、执行费2050元,现无执行回款。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南劳人仲字(2014)第11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