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贾玉兰与陈浩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兰,陈浩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贾玉兰被告陈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兰与被告陈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玉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玉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玉兰负担。审判员 张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