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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万琼与莫运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琼,莫运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995号原告王万琼,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莫运书,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琼与被告莫运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琼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万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万琼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