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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许万与余镇书、王卓敏、邵嘉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许万,余镇书,王卓敏,邵嘉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许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镇书。原审被告:王卓敏。原审被告:邵嘉欣。上诉人刘许万因与被上诉人余镇书、原审被告王卓敏、邵嘉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本案系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房产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