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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4刑初7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豪,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614,户籍地址:河南省镇平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案犯张健伟(在逃)发现被害人陈宝琼放在四会市东城街道棕榈园37座422号花园中的两块玉石毛料,并对该玉石毛料拍照。同年9月份,张某甲伟便将该玉石照片拿给李某甲看,两人便合谋将其中较小一块玉石盗走。之后两人经过踩点,发现玉石过重,两人遂将玉石藏匿在附近别墅的草丛中。次日,两人再次驾驶摩托车合力将该玉石盗走。事后张某甲伟从李某甲处分到5000元的好处费,李某甲则将该件玉石拿走并藏匿在仝长春加工作坊。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2日抓获张某甲伟,11月19日抓获李某甲,并依法缴获了被盗的玉石毛料。经四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玉石毛料价值410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如下辩解意见:其没有盗窃的行为,毛料是其花钱向张某甲伟购买的,其跟张某甲伟不熟悉,不知道玉石是他偷的。其不认识曾某甲。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案犯张健伟(在逃)发现被害人陈宝琼放在四会市东城街道棕榈园37座422号花园中的两块玉石毛料,并对该玉石毛料拍照。同年9月份,张某甲伟便将该玉石照片拿给李某甲看,两人便合谋将其中较小一块玉石盗走。之后两人经过踩点,发现玉石过重,两人遂将玉石藏匿在附近别墅的草丛中。次日,两人再次驾驶摩托车合力将该玉石盗走。事后,李某甲将该件玉石藏匿在仝长春加工作坊。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2日抓获张某甲伟,11月19日抓获李某甲,并依法缴获了被盗的玉石毛料。经四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玉石毛料价值41000元人民币。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书证(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玉石照片及照片指认证明:仝长春提交了李某甲放置在其处保管的玉石毛料一块,经李某甲指认,该玉石为其向张某甲伟购买,经被害人陈某指认该玉石就是其被盗玉石。(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发生及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侦查的情况。(3)抓获经过二份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2日抓获张某甲伟;于2015年11月19日抓获李某甲的事实。(4)曾某丙提交的两份租赁合同证明:李某甲和张健伟租住了苏江三村52号出租屋的事实。(5)户籍及前科资料、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信息,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前科。(6)公安机关对张某甲伟的网上追逃登记表证明:张某甲伟在逃的事实。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我被盗窃的是一件玉石毛料,重约100公斤,呈长方形状,白底带跳点绿色。2014年9月19日18时许,我离开四会市东城区棕榈园37座422号,到了约20日9时许我返回到四会市东城区棕榈园37座422号时,之后就发现我放在花园的一件玉石毛料被盗窃了。被盗窃的玉石毛料当时摆放在门前花园右边近墙边位置的,被盗窃的玉石毛料价值约300000元。3、证人证言(1)证人曾某甲的证言:①2015年7月23日10时0分至2015年7月23日11时0分于四会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2014年9月份(具体哪一天不记得了),张某甲伟打电话叫我到他家里谈事情,我去到后张某甲伟就对我说“我们一起去棕榈园一别墅门口偷两块玉石出来,我给你两万元”,我当时考虑了下就说不干,接着张某甲伟就打电话叫李某丁过来,李某丁过来后就一起商量怎样去偷两块玉石,期间张某甲伟就提出买一辆无牌无证的三轮摩托车叫我扮捡装修废品的去到棕榈园把两块玉石搬上三轮车运出来,之后张某甲伟叫我考虑两天答复他,两天后张某甲伟又打电话叫我去他家里,当时只有张某甲伟在家里,不久李某丁也上来了,接着我就和他们两说我不干,后我就离开了,过了一星期左右(具体时间不记得了)下午18时许,我自己驾驶摩托车和张某甲伟驾驶摩托车搭着李某丁一起去到棕榈园别墅区看了看周边的环境,然后我就说我不干,不用叫我,期间张某甲伟将其中的一只摄像头挪动了,然后我们就离开了,直到10月份上旬,张某甲伟打电话和我说“有一块玉石在四会市东城街道苏某三队附近,他搬不动,让我出去帮帮他”,我答应了就帮他把玉石抬上车运到李某丁档口旁边的档口,后我就离开了。直到2015年4月份,李某丁来到我的住处给了我300元,之后就一直都没有联系了。当时我不知道我搬的那某石头是张某甲伟和李某丁偷回来的,我是事后才听他们说才知道的。②2015年12月8日14时20分至2015年12月8日15时10分于四会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2014年9月份一天,张某甲伟找到我,叫我去他家里有事找我,我上去张某甲伟家里后,张某甲伟就说,有一单生意给我做,就是让我和他一起搬玉石回来,还说他和李某丁已经去看过玉石了,张某甲伟还说李某丁说那些玉石还挺值钱的,我一听就知道是去偷东西,之后张某甲伟还说如果是我去搬回来,就给我两万元,如果是大家一起去搬,就分我5000元,我当时拒绝了,之后他打电话叫了李某丁上来,李某丁上来就说了些其他的事情,也没怎么谈去偷玉石的事,当晚临走时,张某甲伟叫我考虑一下再回复他,过了一两天,张某甲伟又找到我,叫我去他家,我上去后不久,李某丁也来了,上来后张某甲伟和李某丁就商量如何去偷走玉石,一开始说到找一辆三轮车来将玉石偷走,又说到张健伟他自己就站在棕榈园小区里面的高楼层上面看风,叫我们去别墅那里偷走玉石,而当时李某丁就在一旁听着没出声,我听后拒绝他们,还劝他们不要这么干。之后我就走了,又过了一两天的晚上,张某甲伟叫上我和李某丁一起去到棕榈园小区去参观,当时我自己驾驶一辆助力车,张某甲伟搭着李某丁又驾驶一辆助力车,我们去到棕榈园小区后,张某甲伟就和我们说去看看那些玉石还在不在,这时我才知道他们想去偷棕榈园里面的玉石,我就说不去,我就在小区里面抽烟,张某甲伟和李某丁两人就驾车往别墅那边去了,不久他们在看完回来后,张某甲伟还将别墅区里面其中一个监控摄像头挪动了方向,当时他还和李某丁说看明天回来看看摄像头有没有恢复正常,之后他和李某丁就驾车自己走了。我是自己离开小区的。张某甲伟和我商量去偷玉石时,李某丁当时是有在场的。李某丁肯定知道是去棕榈园盗窃玉石的,因为张某甲伟在商量怎么去偷玉石的事情时,李某丁也在场听着的。李某丁主动给了我300元,之后他叫我事情不要多管,就当没有发生一样。张某甲伟没有叫我问李某丁拿钱。经辨认,曾某甲辨认出张某甲伟,辨认出盗窃玉石毛料的“李某丁”就是被告人李某甲。(2)证人曾某丙的证言(2015年7月23日9时45分至2015年7月23日11时4分于四会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张健伟、曾亨源、李某甲大概是2014年6、7月份租了我的房间,一开始李某甲和张某甲伟走的比较近,后来不知怎么的差点打起来了。去年10月至11月之间,我接到一个棕榈园客人的工程,是装修主人房的背景墙,当时在做工程时,听闻客人的别墅花园的假山鱼池处本来有两块玉石,丢失了一块,只剩了一块。后来到今年清明节前后的时间,曾某甲跟我聊天时发牢骚,提到李某甲、张某甲伟与他一起偷了块玉石回来,已经销赃了,但是李某甲、张某甲伟什么也没给他,只是请他吃了一顿饭而已,然后他又说他没有参与盗窃。当时我直觉觉得他们偷的玉石就是我的棕榈园客人所丢失的,但是他不告诉我时间、地点等信息,我不敢确定。到今年6月份,李某甲退租了,到了7月19日23时许,张某甲伟打电话给我说他收到风,警方已掌握他们盗窃玉石的信息,他向我要李某甲的电话,我问他为什么要拿李某甲的电话号码,他就把他与李某甲到棕榈园一别墅偷玉石的事情告诉了我,后我就把李某甲的电话告诉了他。过了一会儿,我在监控里看见李某甲出现在我家。到了7月20日凌晨3时许,我看见曾某甲从外面回来,后又背着一个背包急忙离开了住处。到了7月20日3时50分许,我在监控了看见张某甲伟回家了,到了7月20日9时许,张某甲伟来电问我能否通过关系查实下警方的动态,我说我不能帮他,然后他就说他要去棕榈园找失主协商解决。到了7月22日23时,就有警察来到我家,把张某甲伟抓获了。在今年清明节前后,我从曾某甲口中得知张某甲伟等人盗窃玉石,但不确定。后于今年7月19日晚上张某甲伟打电话给我时,我才确定他们是盗窃了我的棕榈园客人的玉石。(问:张某甲伟、曾某甲如何称呼李某丁?)答:张某甲伟、曾某甲都叫他李某丁。经辨认,曾某丙辨认出李某甲、张某甲伟和曾某甲。(3)证人余某的证言: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早上,我正在棕榈园37座422别墅帮屋主的房屋进行装修工作。屋主就问我,放在花园里的一件玉石原料是不是我清理垃圾的时候把玉石原料清走了,我就说没有,屋主就说玉石原料被人偷了。被盗的玉石是一块重约100公斤的玉石原料,有一边是切割很平滑的,中间呈现绿色。当时是放在棕榈园37座422别墅的正门口边上的地方。我不知道是何人拿走玉石毛料。(4)证人仝长春的证言:我只认识一名叫李某丁的朋友,2015年7、8月份的一天,李某丁抱着一块玉石原料(不规则的长方形,不带表皮的,长约50CM,宽约40CM,重约100斤左右,价值约4000元)来到我在国际玉器城加工区B40号,他问我这块原料可以做成什么摆件,我看了看那某原料,我估摸的说可以雕个白菜摆件,他说可以,之后他就在我加工区找工具把玉石表面一些不好的料的切走了,切走的玉料大概就—两斤重,之后他就说先把那某玉石原料放在我那,先不雕刻了。一直就放在我那没有拿回去,过了一段时间,他说他回镇平老家,说那某玉石就放在我那,叫我保管好,我就让他先放着,近这一两个月李某丁有打过电话给我,叫我把他那某玉石帮他邮寄回镇平老家,但是我一直比较忙,没有时间帮他邮寄,事情大概就是这样。经辨认,仝长春辨认出李某丁就是被告人李某甲。4、同案犯的供述同案犯张某甲伟的供述:我是2015年7月22日23时,在四会市东城区观海路翡翠山河“派雅”门业被传唤的。我有盗窃的行为,我盗窃了一块白色重约100公斤,四方形的玉石。我盗窃有同伙的,我和李某丁一起过去盗窃的。盗窃的玉石现在在李某丁那里。前后一共获利5200元人民币。2014年8月份,我在“新豪轩”门业工作,经常跑去棕榈园小区推销门业,所以和里面的装修工人比较熟悉,了解到有一栋别墅的业主是从事玉器工作,门口摆放的玉石价值几十万。出于好奇,我就用手机拍摄了两块玉石照片。然后就一直都没有在意这两块玉石了,直到9月份,我就和一楼的邻居(李某丁)慢慢熟悉起来,知道李某丁是从事玉器工作的。有一次在李某丁住处喝茶聊天的时候,无意间知道玉石的价值,我就把手机里面的玉石照片拿给李某丁看,李某丁看完照片后就对我说:“玉石照片哪里照的。”我就告诉李某丁:“这是我在棕榈园跑业务的时候,在一栋别墅门口拍的。”李某丁就对我说:“玉石比较值钱,能否带我去看看,把它弄回来。”我说:“玉石是别人的,你就不要想了”。过了一个星期,李某丁再三要求我让我带他去看看玉石,第二天下午16时,我就驾驶一辆助力车载着李某丁进去看了玉石。李某丁看完玉石后,就对我说:“玉石比较值钱,让我想办法搞出来给他,承诺给我5至6万元人民币。”我没在意他说的话,就载着李某丁回去住处了。往后李某丁又找到我商量如何把玉石弄出来,并承诺弄一块玉石出来就给我3万元人民币,由于我当时经济比较困难,我就答应把玉石弄出来给李某丁。我就和李某丁计划如何把玉石弄出来,但是李某丁想两个人可能搬不动。让我去找住在楼下的广宁仔(曾某甲)过来帮忙,我就联系“广宁仔”来到我的住处,“广宁仔”对李某丁的计划也感兴趣,“广宁仔”就说:“他可以用他父亲的三轮摩托车进去把玉石拉出来。”计划好后,李某丁就带着我和广宁仔进去棕榈园踩点,李某丁分配我们任务,让我去放风,让我去找根竹子把摄像头搞开,他就和广宁仔负责搬玉石上车,广宁仔就提出不愿意搞了,因为这里摄像头太多,巡逻的保安也比较多。李某丁还是坚持让我们搞,我和广宁仔没有理会他就放弃了。又过了3至5天,李某丁又找到我,让我和他一起去,用我的女装摩托车载出来,事成后就给钱我。我就驾驶摩托车载着李某丁进到棕榈园,和李某丁两人一起把其中一块玉石搬到旁边别墅的草丛里,在地上捡了一个水泥袋子把玉石盖住,我们就离开了,接着我就到北京旅游了(7-8天),旅游回来后李某丁就找到我一起进去把玉石搬出来,李某丁就让我找个东西放在摩托车的踏板上用雨衣盖着,对小区的保安说进去一下就出去,我载着李某丁在过去的路上,看到路边有丢弃的木箱,就捡起来放在摩托车的踏板上用雨衣盖着,我们就去后就把摩托车上的木箱丢到玉石边上,两人合力把玉石抬到女装摩托车的踏板上用雨衣盖着,回到出租屋,把玉石搬到李某丁的住处,过了几天李某丁给我了3000元人民币,李某丁就以玉石不值钱为由不给钱,后来我再三追问李某丁要钱,李某丁又给了我2000元人民币,最后李某丁给了我200元人民币,又给了广宁仔300元。之后李某丁就搬走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因为广宁仔知道这个事情,所以李某丁给300元人民币广宁仔,让他不要把事情说出去。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我叫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丁,2014年9月份的一天,我在广东××东城区做玉货加工,有个应该叫张某乙的人过来对我说:他又块翠玉问我要不要?我就问:你是推销门业的,怎么有翠玉?他是算便宜点给我,最后我就给了张某乙5000元,没过几天张某乙对我说:这块石头来历不明,让我注意点,我就让张某乙退钱,张某乙说:钱已经花了。那某翠玉一直在广东四会的朋友仝大春哪里放着。我没有盗窃行为。2014年8月份前后,我有向张某甲伟以5000元购买了一块玉石,2015年八月份前后,我从四会回来前将从张某甲伟那里购买的玉石拿到我朋友仝大春那里放着。玉石是一块切开一半的厚石,长约50厘米,宽约30厘米,重约100-200斤重。我没有与张某甲伟一起实施盗窃玉石,但是我在2014年,我有在他手上买了一块玉石。2014年8、9月份左右的—天,张某甲伟去到我的一楼出租屋找到我,有两块玉石料子卖给我,我以为是小件的,我就叫张某甲伟拿给我看,他说是两块大料子,我就问他是什么价位,他说两块料子共价值三四万,当时我资金有限,我说我可以帮他联系我的朋友帮忙,他说不需要。过了一两天的—个早上,张某甲伟又找到我,叫我帮他买一块料,他当时开价一万二千元左右,我当时心想如果他开价:一万二三千元,最后应该三千到六千元都可以交易了,接着他用手机把那两件料子的照片给我看,因为用手机拍的不能确认石头的价值,我就提出要去看实物,到了当天晚上,他就提出带我去看看实物,他说叫我两块玉石挑—块买,他用他的一台黑色助力车将我从苏某三村的出租屋载到棕榈园小区别墅区的一栋别墅门口,我当时就问他怎么有这么好的房子,他说别墅是他一个湖南朋友的,他朋友出去旅游了,别墅正在搞装修,房子装修有些生意都交给他搞了,在张某甲伟的指引下,我在别墅门口的沙某看见两大块已经切开的带皮玉石原料,当时我用电筒看了那两块玉石,当时我就问张某甲伟两块玉石中相对较小的—块玉石价值多少钱,他就说先回去再说,之后张某甲伟就载我离开了,从棕榈园回来后,张某甲伟就和我说我看上的玉石价值一万二三千元,我就说你开价是一万二三千元,现在又是—万二三千元,价钱都没有少的,我当时很生气,没有跟他还价,我就说不要料子了。到了第二天晚上,张某甲伟提出带我去棕榈园小区玩,当时也没有干什么,就在小区里面散步之类的,也没有提到玉石的事。也没有走去那栋别墅那边。又过了一天晚上,张某甲伟又提出带我和住在我们楼里的另—个住客广宁男子(我们称呼他叫“广宁仔”)一起去棕榈园小区玩,当时我们三人在棕榈园小区里面跑步和散步,也没有说任何关于玉石的内容。之后又过了一两天,张某甲伟说他急用钱,要我帮他买块玉石,我说你价钱不减我买不了,他就让我开价,我开始开价是3500元,张某甲伟听到这么低价就很生气后来我慢慢和他协商价钱,当天中午谈好我以5000元购买那个相对小块的玉石原料。他说他急需用钱,叫我先拿钱给他,我当晚就给了3000元给张某甲伟当作是订金,我当时问他什么时候可以搬石头,他说过两天再说,因为我已经给他钱了,我就催他去搬玉石,因为他说早上要上班,过了两天后的一个晚上,我在他下班回来找到他,叫他去搬玉石,我叫他去找三轮载货摩托车来装,他说不用,我说我去找,但当时天已经晚了,没有找到三轮车,我就说明天找到再去搬,他说人家别墅明天外围要做铁围栏,我说不是你朋友叫你帮忙搞装修吗,怎么没给你留钥匙,他说别墅装修好,钥匙就不给他了,张某甲伟还说如果今晚不去搬走,可能就要迟些日子了,因此我们当晚开他的女装摩托车就装,当时我和他一起去到棕榈园小区,我们去到那栋别墅,我想把那某较小的石头搬到他的女装助力车上面,但张某甲伟拒绝了,说这么大块的玉石会压坏他的助力车,我问他那石头放哪里,他说可以找地方藏起来,他周围找了找,就找到旁边一个还没有入住别墅花丛里,当时那花丛很密,藏在里面应该没入发现,我们一起把那某玉石搬到花丛那里藏好,走的时候不知道张某甲伟有没有找东西盖起来,之后我们就一起驾车离开了,到了第二天,我就叫张某甲伟赶紧去找三轮车搬石头,他当时说他早上要上班,说是他们公司有活动,说中午再说,中午再打给他,张某甲伟又说没有时间,说晚上再搬,到了晚上他找到我,我问他什么时候载玉石,他说今晚去,我说这么晚哪里去找三轮车,他当时说如果确实没有办法,就用他的女装助力车去载玉石出来,当时去的时候,张某甲伟的摩托车上面还放着一个木箱,我问怎么有个木箱,他说当时给朋友送东西剩下的,之后我和他进入到棕榈园小区,进去后他就把木箱给扔了,我们找到藏玉石的地方,把玉石放在女装车的踏板上就离开了棕榈园小区。后来我和张某甲伟把玉石搬回来放在了我的出租屋里。剩下还没给的2000元,我分几次,每次几百元的给了张某甲伟,期间张某甲伟叫我把300元给“广宁仔”(真名曾某甲)我当时也没有多想,反正我欠张某甲伟2000元,他叫我给我就给了,反正就在剩下2000云里面扣除。张某甲伟说玉石是他自己的,他说他住在四楼,玉石体型大,份量重,放回他四楼的出租屋不方便,我当时也相信了。我一开始有怀疑过张某甲伟的,但是他所从事的业务很多,会有玉石也不奇怪。因为他说他早上要上班,所以从看玉石到搬玉石,每次都是晚上去。我没有盗窃行为。我是向张某甲伟买了一块玉石,我把玉石放在仝大春那里。民警出示的照片就是我放在仝大春那里的玉石。那某玉石张某甲伟一直说他放在他朋友别墅门口那里,我们第一次去看玉石时,别墅外围是没有装围栏的,没有人住,别墅在装修,大门开着,别墅没有人入住,玉石放在门口没有人看管。我不清楚为什么玉石会放在一个完全没有人看管的别墅大门外。如果玉石是我的,我肯定会放在我自己家里。我没有盗窃的行为,那件玉石原料我是买的。因为张某甲伟早上要上班,下班之后才有时间去,所以那某玉石是晚上去搬回来的。张某甲伟不肯用他的助力车运走,说是会压坏助理车,所以玉石在第一次搬出来后,没有马上搬走,而是找地方藏起来。张伟健在2015年快到春节时跟我说过那件玉石来历不明,叫我小心点,但当时我以为他是开玩笑,也没有放在心里。那某玉石是我以5千元从张某甲伟那里买过来的。2014年8、9月份一天,我和张某甲伟去四会市东城区棕榈园小区一栋别墅的门口搬过来的。我知道该石头的价格,价格为41000元,公安机关已将鉴定意见告知我。希望公安机关调查清楚,该石头是我买回来的。经辨认,李某甲辨认出张某甲伟、曾某甲和仝长春。6、鉴定意见四会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四价鉴证(2015)G-375号):经鉴定被盗的玉石毛料价值41000元人民币。7、现场勘查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2)作案现场辨认笔录证明:李某甲及张某甲伟对盗窃玉器现场的指认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辩解“没有实施盗窃,玉石是其向张某甲伟购买”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案犯张某甲伟盗窃玉石的证据,有证人曾某甲、曾某丙的证言、同案犯张某甲伟的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辩解,理据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叶建清审判员  李学全审判员  杨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其泽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17页共17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