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立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龚小明与桂林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小明,桂林市房产管理局,肖宏彬,贾绍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桂市立行终字第1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龚小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桂林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桂林市三多路17号。法定代表人:黄钦,该局局长。一审第三人肖宏彬。一审第三人贾绍春。龚小明诉被上诉人桂林市房产管理局、一审第三人肖宏彬、一审第三人贾绍春关于房屋登记纠纷其他一案,不服(2014)秀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小明又以因其与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龚小明因其与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小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国龙审判员 韦明勇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