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台执民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浙东化工燃料有限公司与叶美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岭浙东化工燃料有限公司,叶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台执民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温岭浙东化工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甘文清,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夏夫,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叶美贵。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甬海法台执民字第108号民事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美贵所有的“浙岭渔29832”船2013年度油价财政补贴款人民币91545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叶美贵所有的“浙岭渔29832”船2013年度油价财政补贴款人民币91545元的冻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美贵所有的“浙岭渔29832”船2013年度油价财政补贴款人民币9154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金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茜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