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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马国玺与马林、马佳瑞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玺,马林,马佳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马国玺,男,回族,乡村医生,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马林,男,回族,农民,住泾源县。被执行人马佳瑞,男,回族,农民,住泾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佳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国玺、马林医疗费等10715.49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5元,执行费61元。共计10831.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国玺在泾源县香水信用社的账号存款1083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满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