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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郭朝阳强奸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XX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82号罪犯郭XX。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陕刑三终字第001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刑一初字第000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电工改造岗位上,踏实肯干,表现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3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郭XX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晓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连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