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循与陈培跃、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循,吴进,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跃进科技有限公司,陈培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518号原告张循,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殷凯,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进,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4号。被告重庆市跃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风路11号。被告陈培跃,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张循诉陈培跃、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吴进、重庆市跃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循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戴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