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春雪、李井林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雪,李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吴春雪,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李井林,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吴春雪与被执行人李井林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此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舒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险峰审 判 员 徐长海代理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鳕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