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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鹤斌与刘德广、王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鹤斌,刘德广,王亚,盐城市通亚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案号审判组织裁判结果决定过程裁判方式裁判文书页数印刷份数决定印刷份数人签名①拟稿人②核稿人③签发人④校对人(1)(2)⑤印刷人⑥装订人⑦监印人备注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1294号申请执行人李鹤斌,居民。被执行人刘德广,居民。被执行人王亚,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通亚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阜东北路389号。法定代表人刘德爱,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鹤斌与被执行人刘德广、王亚、盐城市通亚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027530.75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因此款履行支付时间未到,时间跨度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郑钧木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