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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商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利群与宿迁市宝利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群,宿迁市宝利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0243号原告吴利群。委托代理人孟浩永,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咏江,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宝利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义乌国际商贸城E2-2031。法定代表人吴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毅,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利群诉被告宿迁市宝利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利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5元,减半收取5952.50元,由原告吴利群负担。审 判 长  董振班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人民陪审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尧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