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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唐世明与杨佳丽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世明,杨佳丽,刘新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世明,运输司机。委托代理人宋先肆、石春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佳丽,个体经营户。原审第三人刘新发,务农。杨佳丽、刘新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永贵,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世明与被上诉人杨佳丽、原审第三人刘新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铁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进、代理审判员曹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蕾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唐世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先肆、石春华,被上诉人杨佳丽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永贵,原审第三人刘新发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永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133元,退还上诉人唐世明。审 判 长  胡铁霞审 判 员  许 进代理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蕾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意见函云溪区人民法院:上诉人唐世明与被上诉人杨佳丽、原审第三人刘新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本院开庭审理后,决定发回重审。现就本案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你院重审时参考。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唐世明主张返还购买的合伙车辆投入款、2011年度营运分红及合伙违约损失。原审判决对合伙车辆是否已经出售未予查明。杨佳丽、刘新发在诉讼���均主张车辆已出售他人,车款未付给唐世明,是否侵犯了唐世明的财产权益。此外,对合伙中事务如何管理、合伙财务如何支取等合伙中的问题亦未查清,仅以合伙未进行清算驳回唐世明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妥。另刘新发作为合伙人,应为本案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特将本案发回重审。以上意见,仅供重审时参考。二Ο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