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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余小芳与冯光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小芳,冯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余小芳,女,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冯光勇,男,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小芳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人民陪审员  周元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