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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张敏、张伟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张敏,张伟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袁志忠,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彦、曾玉珊,均为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张伟浩,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张敏、张伟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敏、张伟浩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敏、张伟浩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5355元减半收取76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合计12677.5元,由均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何晖辉人民陪审员  王玉珊人民陪审员  刘道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柳辉何家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