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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郭卫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郭卫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4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银天大厦。负责人:伍演志。委托代理人:王成汉,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土记,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卫英,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郭卫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通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思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