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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强、原告杨某安、原告吴某良诉被告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强,杨某安,吴某良,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张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74号原告王某强,男,汉族。原告杨某安,男,汉族。原告吴某良,男,汉族。被告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华商大道。代表人张某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卫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房权证1040**号、0008944号、B024567号、0131207号、0052347号、00523**号六套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强、杨某安、吴某良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张卫某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三原告担保物房权证1040**号、0008944号、B024567号、0131207号、00523**号、0052348房产六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绍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