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涂彼、夏鑫犯抢劫、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彼,夏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船山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彼,男,19岁。2012年11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国武,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鑫,男,22岁。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辩护人宋春容,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彼、夏鑫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彼、夏鑫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初,被告人涂彼通过网络以“谢浪”的名义订购了价值人民币1080元的两台游戏机作弊器,收货地点四川省射洪县水竹园二巷。2014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涂彼、夏鑫在收货地点趁快递员杨某不备,将包裹抢走,驾驶二人摩托车逃离。2、2014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涂彼通过网络以“张鑫”的名义订购了价值人民币10580元的20根威刚8G内存条货到付款,收货地点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空路一中学校后面。次日14时许,被告人涂彼、夏鑫、敬余勇(在逃)在收货地点,趁快递员陈某不备,将未付款的20根威刚8G内存条抢走,尔后三人驾驶摩托车逃至成都,将抢得的内存条卖给成都市东华电脑城千河科技店,获利人民币7600。3、2014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涂彼通过网络以“田贵明”的名义订购了价值人民币24334元的46根金士顿8G台式机内存条货到付款,收货地点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介福西路88号门面荣兴电脑。次日11时许,被告人涂彼、夏鑫、敬余勇(在逃)在收货地点,趁快递员詹某不备,将未付款的46根金士顿内存条抢走,詹某随即追赶,被告人涂彼、夏鑫持刀将詹某砍伤后,三人驾驶摩托车逃至成都,涂彼在逃离途中丢失3根内存条,剩余43根卖给成都市东华电脑城千河科技店,获利人民币15050元。4、2014年10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涂彼通过网络以“何新”的名义订购价值人民币23552元4台iphone5s手机货到付款,收货地点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建设路姐弟家常菜门口。次日11时许,被告人涂彼、夏鑫、敬余勇(在逃)驾驶摩托车持砍刀、甩棍在收货地点等候快递员时被警察挡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涂彼、夏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彼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涂彼对指控主要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认为作弊器指自己给了钱的,在界福桥抢劫没砍到被害人。辩护人杨国武认为,涂彼抢夺的作弊器是非法产品,对鉴定价值1080有异议,涂彼先付款后因为快递员要求加钱才发生纠纷;在遂宁界福桥抢劫时没用刀砍伤被害人;在大英是抢劫中止,请求对这次抢劫免除处罚。被告人夏鑫对指控主要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认为自己第一次不知道是去抢夺。辩护人宋春容认为,第一次抢夺夏鑫不知情,且抢夺价值较小,不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夏鑫是从犯,认罪态度好,在大英的抢劫是犯罪中止,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抢夺的事实1、2014年10月初,被告人涂彼通过网络以“谢浪”的名义订购了价值人民币1080元的两台游戏机作弊器,收货地点四川省射洪县水竹园二巷,后联系夏鑫与其一同去取货,并告知夏鑫已付了钱。2014年10月6日下午,夏鑫骑摩托车搭载涂彼到收货地点,被告人涂彼趁快递员杨某不备,将包裹抢走,后又搭乘夏鑫的摩托逃离。2、2014年10月11日11时许,二被告人与敬余勇(在逃)共谋后,被告人涂彼通过网络以“张鑫”的名义订购了价值人民币10580元的20根威刚8G内存条货到付款,收货地点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空路一中学校后面。次日14时许,被告人涂彼、夏鑫、敬余勇在收货地点,趁快递员陈某不备,将未付款的20根威刚8G内存条抢走,尔后三人驾驶摩托车逃至成都,将抢得的内存条由涂彼卖给成都市东华电脑城千河科技店,三人获得赃款人民币7600元。(二)抢劫的事实1、2014年10月17日15时许,二被告人与敬余勇共谋后,被告人涂彼通过网络以“田贵明”的名义订购了价值人民币23414元的46根金士顿8G台式机内存条货到付款,收货地点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介福西路88号荣兴电脑门市。次日11时许,被告人涂彼、夏鑫、敬余勇在收货地点,趁快递员詹某不备,将未付款的46根金士顿内存条抢走,詹某随即追赶,被告人涂彼、夏鑫持刀将詹某砍伤后,三人驾驶摩托车逃离。涂彼在逃离途中丢失3根内存条,剩余43根由其卖给成都市东华电脑城千河科技店,三人获得赃款人民币15050元。经诊断,詹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2014年10月24日20时许,二被告人与敬余勇共谋后,被告人涂彼通过网络以“何新”的名义订购价值人民币23552元4台iphone5s手机货到付款,收货地点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建设路姐弟家常菜门口。次日11时许,被告人涂彼、夏鑫、敬余勇驾驶摩托车随身携带砍刀、甩棍在收货地点等候快递员时被警察挡获,并当场从夏鑫身上搜出砍刀一把、从涂彼身上搜出甩棍一根,挡获涉案红色本田125摩托车一辆及车内藏匿的甩棍。另查明,2014年12月8日被抢威刚内存条20根和金士顿内存条43根已发还给被害人。再查明,被告人涂彼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综上,被告人涂彼单独抢夺1次,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680元;被告人涂彼、夏鑫共同参与抢夺1次,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10580元;二被告人共同参与抢劫2次,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4696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实二被告人因涉嫌抢劫罪、抢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2、被告人身份信息,证实二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其他身份信息3、(2012)遂中刑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涂彼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4、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被抓获过程。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扣押的赃物及发还被害人情况。6、詹某的病情证明及照片,证实其左肩背部被砍伤。(二)证人证言1、刘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成都东华电脑城工作,2014年10月份收过同一个男子两次内存条,有京东商城发票,第一次20根威刚牌,给了7600元,第二次发票上46根,实际收了43根金士顿牌,给了15050元。2、龙某证言,证实其是京东商城遂宁站站长,2014年10月18日配送员詹某打电话说价值2万多的金士顿内存条在界福路被抢了,詹某背上被砍伤。并证实收货人是田贵明,地址是介福西路88号荣兴电脑门市,收货人也没付款,并听现场群众说对方有三个人骑摩托跑了。另证实2014年10月25日报警,担心大英站的4个价值23552元的苹果手机被同一伙抢,当天订单收货人两个男子被警察抓了。3、钟某证言,证实其是京东商城大英站快递员,2014年10月25日他送货4各苹果手机到快递单大英县建设路姐弟餐馆门口,订单上的手机号联系过他问货到没,后来警察在建设路口将两名男子抓获,因为之前内存条被抢了后,就事先报了警。(三)被害人陈述1、杨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6日其在射洪城区水竹园二巷口子送货时,被两个男子抢了,其中一个自称叫谢浪,用电话联系问货到没,其告诉他是货到付款,要付1080元,该男子说晓得。到送货地点后,矮个子男子打电话说他是谢浪,一个高个子男子抢走包裹往巷子里跑了,其追到巷子口子上时,看到高个子和另一个矮个子男子骑摩托跑了。2、詹某的陈述,证实其是京东商城遂宁站快递员,2014年10月18日,在遂宁市介福路三中附近送快递时被抢了,被抢物品是内存条,价值23000多元,是一个高个子男子从手中抢走跑,旁边一个男子也往一个巷子跑,其追到巷子口时没看见高个子人了,大概等了一分钟,高个子和另一个男子从巷子跑出来,两人各拿了一把斧头,高个子朝自己砍来,另外一个也冲过来,高个子砍到其胸口上被手机挡住,其转身就跑,转身后背部被砍了,然后去了医院缝合了两层共14针。并证实对方一共三个人,是骑摩托车跑的。3、陈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2日,其在射洪县太空路送快递时被两个男子抢了,其中一个黑衣男子说取张鑫的货,其把包裹给他后,该男子就跑了,另一个男子也跟着跑了,不远处还有个男子也跟着跑了。被抢物品是20根内存条,价格10580元。(四)被告人供述1、涂彼的供述,证实其主要是通过在网上京东商城下单订内存条,采取货到付款,等快递员把货送到不付钱就抢跑,作案前都先看好地方,为了方便抢了就跑。2014年10月10几号下午,其与夏鑫、敬余勇在射洪县太空路抢了20根威刚内存条,收件人名字是张鑫,其拿着货转身就跑,夏鑫骑摩托接应然后逃跑,由其把内存条卖给成都东华电脑城,卖了7000多元,一人分了2000。2014年10月中旬一天上午,其与夏鑫、敬余勇三人按照收货地点在遂宁市船山区介福西路荣兴电脑门口,等快递员来了后,其与敬余勇上前问田贵明的货,当快递员拿POS机准备刷卡付款时,其拿起内存条包裹就往夏鑫停摩托的地方跑,敬余勇朝旁边一个巷子跑,快递员就去追敬余勇,其与夏鑫看见敬余勇没上来就回去找,并与夏鑫各拿了一把刀,抗拒快递员的抓捕,其看见夏鑫在背后砍了快递员一刀,然后挣脱坐摩托跑了,跑的时候掉了2根,当天下午到成都由其卖给东华电脑城43根内存条,卖了15050元,一人分了5000元。大英建设路姐弟餐馆附近这次,事先由其与夏鑫在京东商城以何新的名字订了4部苹果手机,由敬余勇联系快递员和收货,其与夏鑫在路口接应,如果送货的来追就和夏鑫去阻止,夏鑫身上带了把刀,来威胁快递,其身上和摩托车上搜出的甩棍是用来威胁快递反抗的,在现场联系快递员时就被警察抓了。2014年10月初,其以谢浪的名义在网上买了一个作弊器,给了400元,快递送货时说要1080元,然后其喊夏鑫一起去取货,并给夏鑫说拿了货就走,之前给了钱的,其拿了货后和夏鑫朝旁边巷子跑,然后骑夏鑫摩托跑了。2、夏鑫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4日其骑红色铃木125摩托与涂彼、小余在大英县城一个兄妹餐馆附近看见巷道比较多,适合跑,然后由涂彼在网上下订单订了4部苹果手机,货到到付款,次日在收货地点等快递准备拿了就跑,被警察抓获,当时其身上带了一把大号猎刀,涂彼准备了一根伸缩警棍,如果快递反抗就用警棍打,用刀吓对方,不到逼不得已时不用刀伤人。2014年国庆前后,涂彼叫其去拿一个包裹,告知其看到涂彼跑就一起跑,涂彼当时就趁快递员不注意把在网上订的1080的游戏手柄拿了就跑,其跟着涂彼一起往巷子停摩托的地方跑,看到对方没追了就没跑了,当时涂彼给其说“看到我跑,你就跑”,后来晓的“看到我跑,你就跑”就是直接把人家东西抢了就跑。2014年10月10日左右,其与涂彼、小余商量在网上订货然后趁别人不注意把东西抢了,由涂彼在网上注册和下单买东西,在京东商城订购了价值10500元的内存条,货到付款,货到了后由涂彼去拿货,小余装作划卡,趁快递不注意就朝停摩托的地方跑了,由其骑摩托搭乘离开。事后到成都由涂彼把内存条卖了,涂彼说卖了6000元,一人分了1200元。在遂宁介福西路这次事先与涂彼、小余先选择巷子比较多的一个电脑铺,涂彼在网上下了订单,等快递到送货地点,涂彼抱着一个包裹跑过来说小余跑散了,其与涂彼回去找,送货的把涂彼手抓住,涂彼挣脱后摸出斧头朝送货的身上砍去,接着其又砍了一刀,涂彼又砍了一刀不知道砍到没有,其看见快递员不松手再跟着砍了一下,送货的才把手松开,然后就跑了,斧头被扔了,这次抢了40多根内存条,到成都由涂彼去卖了9000元,剩余的钱一人分了2400元。抢快递的物品,其与涂彼参与了四次,小余参与了三次。(五)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送货订单,证实威刚内存条价值10580元,金士顿内存条价值人民币24334元,苹果手机人民币23552元及收货人谢浪、收货地点射洪县太和镇水竹园的货物价值1080元。(六)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出作案现场、作案驾驶的摩托车、抢走的内存条及销售内存条的地点。被害人辨认出二被告人是抢夺、抢劫包裹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彼、夏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涂彼、夏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抢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采取暴力和暴力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涂彼及其辩护人辩称游戏作弊器已给钱而发生纠纷及二辩护人提出抢劫犯罪中止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涂彼在知道货款没付清的情况下,仍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尚处于他人控制中的财物,并搭乘事先安排好的摩托车逃离,其整个行为过程符合抢夺罪的本质特征,又被告人涂彼曾因抢劫受过刑事处罚且该财物价值达到抢夺犯罪数额较大的百分之五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涂彼、夏鑫为实施抢夺,通过事先踩点、随身携带凶器、准备作案工具并到现场后,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抢劫犯罪未遂,故辩护人认为是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夏鑫及其辩护人辩称抢夺游戏作弊器这次不知情,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夏鑫主观方面有抢夺的故意,故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涂彼一人犯两罪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对二被告人抢劫未遂的犯罪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性质、手段、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2)遂中刑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涂彼的缓刑。二、被告人涂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前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判羁押8个月21天,即被告人涂彼的刑期从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夏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夏鑫的刑期从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650元予以追缴,对扣押的作案工具红色本田牌125摩托、砍刀等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勇人民陪审员 李蓉人民陪审员 韦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雯(此页无正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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