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孟宪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菏开刑二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男,汉族,文盲,市民,住山东省肥城市。因盗窃于2005年8月4日被山东省菏泽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0年7月23日被山东省菏泽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11年10月21日被山东省菏泽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未缴纳),2014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凯、代理检察员李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11月份,被告人孟某先后在菏泽经济开发区、牡丹区等地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实施盗窃,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孟某在菏泽市怡菏园小区一楼道内,盗窃被害人谢某白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00元。2、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孟某在菏泽市牡丹区教育局家属院,盗窃被害人王某乙咖啡色捷安特变速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00元。3、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孟某在菏泽市帝都花园小区6号楼2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赵某灰色永久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0元。4、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孟某在菏泽市帝都花园小区29号楼3单元,盗窃被害人杨某红色变速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80元。5、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孟某在菏泽市华英嘉园1号楼东单元,盗窃被害人武某白色小羚羊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00元。6、2014年11月9日夜,被告人孟某在菏泽市华英嘉园8号楼,盗窃被害人张某枣红色澳柯玛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50元。案发后,被盗枣红色澳柯玛电动三轮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孟某涉案赃款21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王某乙、赵某、杨某、武某、张某的陈述,证人鲁某、刘某、王某甲的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扣押、发还清单,户籍信息,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孟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前罪所判罚金二千元尚未执行,应与本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所盗部分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判没有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孟某违法所得6740元,继续予以追缴;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被告人孟某所有的T型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扣押于公安机关被告人孟某现金21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魏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