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学迎与马春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迎,马春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学迎。被告(反诉原告)马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学迎诉被告(反诉原告)马春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马春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迎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马春生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学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马春生负担。审 判 员 李喜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吕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