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安徽绍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绍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78号原告:安徽绍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少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琼,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福鹏,霍山县诸佛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绍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绍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梦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