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涂振华与周恭花、刘志强、黎学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振华,周恭花,刘志强,黎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涂振华,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周恭花,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刘志强,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黎学忠,男,1961年4月2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振华与被执行人周恭花、刘志强、黎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建英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