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付立田与杨庆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立田,杨庆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付立田,住宾县。被告杨庆维,42岁,住宾县。原告付立田与被告杨庆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长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庞建华、人民陪审员韩凤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立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庆维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立田诉称,要求被告杨庆维立即给付工资款3,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杨庆维缺席,无质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证据如下:证据一,被告给原告出的欠据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000.00元的事实(被告已给付2,000.00元,实际尚欠3,000.00元)。被告杨庆维缺席,无质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被告杨庆维找原告付立田去柴河林业局做木工活。2011年8月17日双方结算工资时,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给付2,000.00元,尚欠3,000.00元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3,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杨庆维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清楚,被告杨庆维应承担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60条、第107条、第10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庆维偿还欠原告付立田工资款3,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同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长顺审 判 员 庞建华人民陪审员 韩凤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博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