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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于小燕与费兔扣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309号原告于某,女,1988年10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810298103,汉族,农民,住兴化市戴南镇光孝村五组37号。被告费某,男,1987年1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712128151,汉族,农民,住兴化市戴南镇徐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杨 凯见习书记员  朱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