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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福广与李秀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福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李福广。委托代理人林洪斌,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福广申请宣告李秀伟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李秀伟。上述事实,有独生子女证、居委证明、户籍摘抄资料、户口本、婚姻登记证明、死亡医学证明、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李秀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