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福广与李秀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福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李福广。委托代理人林洪斌,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福广申请宣告李秀伟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李秀伟。上述事实,有独生子女证、居委证明、户籍摘抄资料、户口本、婚姻登记证明、死亡医学证明、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李秀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