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谢勇申请执行王雪景等民间借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勇,戎奇,王雪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保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谢勇,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区。被执行人:戎奇,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王雪景,女,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戎奇、王雪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提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谢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丁 辉审判员 吴少华审判员 吕微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