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六安捷能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食尚蔬果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捷能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食尚蔬果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992号原告:六安捷能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77441709-1.法定代表人:胡小军,总经理被告:安徽食尚蔬果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赵利平,总经理被告:。赵利祥,男,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皖西路迎宾社区锦绣花园4号楼5单元601室,身份证号码:342421196802230010.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捷能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食尚蔬果园艺有限公司、赵利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食尚蔬果园艺有限公司的变压器予以查封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被告安徽食尚蔬果园艺有限公司的变压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