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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郑维、XXX诉被告陈勇、马先立、温荣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维,XXX,陈勇,马先立,温荣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郑维,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长青街盛世嘉苑*幢东起*单元*层*户。原告XXX,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张陶乡曹林村委李寨村民组。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包信镇腰庄村委陈庄。被告马先立,男,45岁,汉族,住泌阳县马谷田镇。被告温荣跃,男,46岁,汉族,住许昌市解放大道***号。原告郑维、XXX诉被告陈勇、马先立、温荣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维、XXX诉称,2007年元月份,二原告与被告陈勇合伙开矿共同出资,以被告陈勇的名义购买泌阳县马谷田镇杨相财七个矿井和一个选厂。2007年7月19日,被告陈勇在二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三人共同出资合伙购买的矿井擅自承包给被告马先立,并与马先立签订了《条山黑风涧铁矿承包安全生产协议书》,而二被告即不知道该承包协议之事,也没有得到任何承包费用,直至陈勇诉郑维合伙纠纷一案时,二原告才知道该承包协议之事,因此合伙财产应当由合伙人共同协商一致,被告擅自处置合伙财产,没有经过合伙人同意,擅自侵占合伙利益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陈勇与马先立签订的《条山黑风涧铁矿承包安全生产协议书》为无效合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郑维、XXX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涉案合同当事人系被告马先立,但其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无被告马先立的详细地址,本院通知其予以提供被告马先立的详细地址,其一直未能提供。因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维、X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楠 来源:百度搜索“”